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强制医疗工作、维护被强制医疗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近日,由平安内蒙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抓总、自治区公安厅牵头,组织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联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强制医疗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交付执行、安全监管、诊断评估、依法解除、法律监督等内容。一是细化了执行标准,重点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科学收治、诊断评估、依法解除工作起到了规范作用。二是扩大了工作范围,相关部门发挥联动机制,相互配合,更加完善了被强制医疗人员的治疗、管理、康复、服务及法律监督体系。三是明确了强制医疗人员监护主体并建立相关救助制度,对于无法定监护主体人员由民政部门、社区(村委会)等单位作为监护主体、履行相应责任;对于已经解除强制医疗措施仍需继续治疗的人员建立相应保障,以补充完善医疗看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自杀、自残及产生潜在的社会危害风险问题。
《实施办法》是积极推动平安内蒙古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必将对自治区强制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和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提供有效保障。(白晓明 景春平 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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