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0月30日电(记者安路蒙)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内蒙古成为全国第二个在省级层面出台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地区,实现了内蒙古绩效管理工作在立法层面的新突破。
《条例》共九章44条,围绕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设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专章。其中,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以及运行监控,财政部门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当暂缓或者停止预算拨款;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结果反馈、问题整改、激励约束等机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鞠树文表示,该《条例》的制定是解决现有制度约束作用不足的现实需要,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制定《条例》是破解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难题的迫切需求,有利于解决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问题,树立“花钱必问效”的系统观念,健全“无效必问责”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条例》还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还将修订完善配套制度,及时清理废止或调整修改现行政策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条例中规定还未制定的配套制度,弥补政策空白。今年,自治区本级有6个配套制度将印发执行,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等制度办法将于《条例》正式实施后印发执行。
鞠树文表示,内蒙古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打破部门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基数依赖,建立健全财政支出政策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财政资金资源的统筹整合,完善大事要事保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规范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强化预算对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保障能力,为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坚实财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