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信息,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因信贷管理、押品管理不到位、违规向借款人转嫁费用,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监管分局处以大额罚款120万元。
除了罚款,还有6名责任人被警告。被警告的6名责任人分别为:刘某〔时任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向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发放按揭贷款负有责任,被提出警告;
张某(时任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违规办理抵押担保贷款负有责任,被提出警告;
王某(时任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违规办理抵押担保贷款、向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借款人发放贷款负有责任,被提出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黄某(时任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信贷管理不到位、押品管理不到位、违规向借款人转嫁费用负有责任,被提出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布某(时任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向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押品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被提出警告;
白某(时任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经理),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押品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被提出警告。(记者 张弓长 记者 范亚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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